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2 14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通常居住”
      臨時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及第16/2021號法律)
      註銷

      摘要

      一、“通常居住”的概念是一個可以被法院審查的“不確定概念”,它必然意味著一個具有一定時間跨度及質量程度的“事實狀況”,因為該身份還要求具備某種“連結因素”的性質,顯示出“與某地”(或地區)“具有緊密且實際的聯繫”,有在此地居住以及擁有和維持居所的真正意圖。同時亦要知道的是不僅僅要求“親身出現”在某一地區作(單純的)“逗留”(即所謂的“體素”),而且還要求在逗留時具有(真正的)“成為該地區居民的意圖”(“心素”),這個意圖可以通過其個人、家庭、社會及經濟日常事務等多個能夠顯示“切實參與及分享”其社會生活的方面予以評估。
      二、僅從一名之前獲批在澳門的居留許可的人士“暫時不在”澳門的事實中並不能必然得出他已經不再“通常居住”於澳門的結論。
      三、事實上,根據(新的)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再通常居住”
      四、然而,在過去數年中,利害關係人僅在澳門“短暫逗留”,在沒有從卷宗中得出其他結論的情況下,不能認為其在澳門“通常居住”。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