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住宿分配
- 房屋轉移
- 家團
- 一起居住
摘要
一、根據規範向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分配屬澳門財產之房屋住宿的第31/96/M號法令第25條的規定,因家團成員人數變化而出現更換有權享有之房屋種類時,獲分配房屋的承租人可申請房屋轉移,但必須無任何分配其欲獲得種類之房屋之競投在進行中。
二、根據第31/96/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競投人的家團由未經法院裁定分居及分產之配偶以及享有家庭津貼權利並與競投人一起居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組成。
三、要被視為家團成員,有關人士並非必須擁有澳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
四、“一起居住”應理解為競投人與享有家庭津貼權利的親屬在同一房屋內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及穩定性。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