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對刑事判決提出無效爭辯的方式
-刑事上訴
-刑事判決的部分確定
-轉為確定
摘要
一、在刑事案件中,如判決可被提起上訴,則判決的無效須在上訴中爭辯或審理。如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的無效須在10天的一般期間內向法官提出爭辯。如裁判的一部分可以被提起上訴而另一部分不能的話,那麼針對不能提起上訴的部分應在10天的一般期間內向作出裁判的法官提出無效爭議,而針對可提起上訴的部分則應在上訴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出質疑。
二、如針對刑事判決沾有訴訟瑕疵而提起上訴,而當上訴理由成立時,將影響到整個判決的話,那麼,刑事判決的任何一部分均不能轉為確定。
決定
- 命令立即釋放兩聲請人,並通知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視乎情況對兩名聲請人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