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販毒罪
- 禁用之取證方法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摘要
一、警方可能使用的欺騙手段只有在確實擾亂意思或決定的自由,對該自由造成影響時,才應視為是被禁用的,僅僅提出使用了欺騙手段不足以使其被禁用。
二、必須將警員的行為導致產生之前並不存在的犯罪意圖的情況與被告已存在隱性或潛在的犯罪傾向,而警員的行為只是使其將有關決定付諸實踐的情況加以區分。
三、如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未描述某些事實,辯方也未提出這些事實,而從聽證過程中亦未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得出有依據懷疑發生了這些事實,則就該等事實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