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搶劫罪
- 犯罪未遂
摘要
一、盜竊罪和搶劫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決定
合議庭依不同理據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判處上訴人搶劫罪既遂的部分,改判其以未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結合第198條第1款及第2款f項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與因非法再入境罪和詐騙罪而科處的刑罰作併罰,判處上訴人3年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