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5/2015 19/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商標
      - 仿冒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
      - 混合商標
      - 文字要素
      - 受益於之前的錯誤或不法決定的權利

      摘要

      一、當兩相比較,兩個商標相互混淆時,又或者,當僅觀察擬設定的商標,已經能夠作出它有可能被當作另一個已知商標的判斷時,便存在一個商標被另一個仿冒的情況。
      二、商標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站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即當該等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時,便存在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
      三、判斷混合商標及複合商標的創新性應該將它們作為具有統一性的區別性符號予以整體看待,但是在判斷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主導性要素-即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要素(因此,不應考慮那些僅僅具有輔助功能的單純細節性要素)。
      四、對於混合商標,一般來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
      五、經濟局在所謂類似的個案中所作的決定對於裁定商標間是否存在混淆風險而言是不重要的,因為利害關係人不具有受益於之前的錯誤或不法決定的權利。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針對經濟局的決定所提出的司法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