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4/2019 2/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過期失效
      - 善意原則
      - 阻礙失效之原因,《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摘要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應被宣告失效。這屬於過期失效。
      二、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內部通知,以及該局在通知兩上訴人他們提交的計劃可獲核准、但行政程序在獲批土地所處地區新的城市發展規劃獲核准之前暫時中止的公函中所表露的態度,絕不可能構成澳門特區對上訴人任何權利的承認,因為其中包含的資訊或意見不代表亦不約束澳門特區,更何況是在土地租賃期限屆滿之後。
      四、不存在《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所規定的阻礙失效之原因。
      五、《基本法》第103條所規定的對所有權的保護應“依法”進行。
      六、必須注意本案中相關租賃批給所具有的臨時性,這一性質在批給轉為確定之前一直維持,因此獲批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具有臨時性。
      七、不能接受的是:在《基本法》所規定的保護之下,在土地租賃期限過後,不論批給是否續期,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都繼續受到保護。因為按照邏輯和法律,這些權利在最初租賃期限過後所受到的保護,總是取決於根據續期時生效的法律而作出的相關批給的續期,正如《基本法》第120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續批土地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八、如不屬於第10/2013號法律第55條所規定的任一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那麼將有關土地直接批出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同一《土地法》第54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臨時批給之前須進行公開招標。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