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具完全審判權的司法上訴
-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
- 豁免無線電費用
-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行政程序
- 行使被限定權力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摘要
一、如果利害關係人在沒有提出繳稅時效問題的情況下請求行政當局豁免費用而行政當局駁回其請求的話,則不能在針對駁回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中要求裁定費用時效已過,因為這不是具完全審判權的司法上訴。
二、無論是法律,還是當時的澳門地區與甲訂立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都沒有規定豁免無線電費用。
三、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欠缺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