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1/2021 201/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撤職與強迫退休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無論是強迫退休處分還是撤職處分均可適用於因違紀而導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情況,原則上來說,職務關係不能維持是科處強迫退休處分和撤職處分的一般前提。
      二、立法者列舉了一般科處強迫退休及撤職處分的各種情況(《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38條第2款),在這些情況下,行政當局可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
      三、此外,立法者還分別於第239條及第240條專門就強迫退休及撤職處分作出了特別規定,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應對違紀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
      四、綜合考慮第238條及第240條的相關規定,應該說第240條並非科處撤職處分的唯一法律依據。或者說,並非僅在第24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科處撤職處分。
      五、第240條僅規定了應該撤職的情況,除這些情況外,如行政當局認為利害關係人因違紀而引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尤其是出現第238條第2款a項、b項、d項、h項、m項及n項所規定的情況,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嚴重性而科處撤職處分。換言之,在該等情況下,可以選擇科處撤職處分或強迫退休處分。
      六、如果可以對違紀行為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時,即使軍事化人員具有超過15年的服務時間,行政當局也並非必須對其科處強迫退休處分。行政當局所不能做的是對服務時間未滿15年的軍事化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
      七、紀律處分的適用及處罰分量的確定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
      八、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
      九、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時,也就是說,只有在發生明顯的不公正或在所科處的處分和公務員所犯的過失之間出現明顯不相稱的情況時,法官才可以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