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0 22/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宣告批給失效
      - 作出決定的義務
      - 默示駁回
      - 善意原則
      - 調查不足

      摘要

      一、如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為作出決定而訂定的期間內未就向其提出的請求作出決定,則在特別法規定於有關情況下給予默示批准時構成默示批准(《行政程序法典》第101條第1款),否則構成默示駁回,此時賦予利害關係人推定其請求已被駁回的權能,以便其可以使用有關的法定申訴方法(《行政程序法典》第102條第1款)。
      二、針對因行政當局的不作為而衍生的默示駁回行為,承批人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提出質疑,即完全可以透過法定方法對該行為作出應對。如果他沒有這樣做,那麼就必須承受相應的後果。
      三、默示駁回並不免除行政當局履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1條所規定的決定義務,利害關係人甚至可以基於相同理據提出具有相同意思的另一請求,而行政當局有義務就此作出決定。
      四、由於沒有適時針對就其請求所作的“默示駁回”提出申訴,所以看不出眾上訴人僅在針對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才提出的違反決定義務的瑕疵如何能夠成立,上訴人提出的主張並不具重要性。
      五、在現正審議的個案中,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在所訂定的利用期間內對土地進行利用必然導致批給被宣告失效,行政當局被限定必須作出被上訴的行政行為,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權限歸行政長官所有。
      六、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的違反。
      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及第86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機關應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基於公共利益,亦得對非為所請求之事,或對較所請求之事的範圍更廣泛之事作出決定;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還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而為調查該等事實,得使用法律容許的一切證據方法。
      八、這兩項規定均提到相關措施或對事實的知悉“有助於”調查或作出決定。
      九、在解釋這種“有助性”時,不應採取限制性觀點,而要無差別地擴張,使之不僅包括公正的決定,也包括合法的決定。
      十、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情況中,對於解決實體問題,即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而言,重要的是承批人因自身過錯而沒有在所訂定的期間內對土地進行利用,在利用期間屆滿之後發生的各種狀況是無關緊要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