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紀律程序
- 不正當缺勤
- 職務關係不能維持
- 撤職處分
摘要
一、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9條第1款及第4款的規定,如在澳門以外地區患病以致不能在預定日期上班時,工作人員有義務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患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並在返回部門時立即呈交有關患病事實的證明文件。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90條第1款a項規定,“基於本通則未有規定之原因而缺勤或未根據本通則之規定作出合理解釋之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三、“在同一曆年內不正當缺勤連續五日或間歇十日”被《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c項規定為可科處撤職處分的情節之一。
四、職務關係不能維持作為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是從歸責於嫌疑人的事實中得出的結論且導致作出一項開除性處分,屬於一般性條款而不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實。
五、至於是否符合這一條款,這是由行政當局透過對已證事實所進行的預測判斷來確定的,在這方面必須承認其擁有相當大的決定空間。
六、如果可以對違紀行為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時,即使軍事化人員具有超過15年的服務時間,行政當局也並非必須對其科處強迫退休處分。行政當局所不能做的是對服務時間未滿15年的軍事化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
七、紀律處分的適用、等級排列以及具體處罰分量的選擇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
八、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
九、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時,也就是說,只有在發生明顯的不公正或在所科處的處分和公務員所犯的過失之間出現明顯不相稱的情況時,法官才可以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