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0/2017 28/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租賃批給合同
      - 《土地法》
      - 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的證明
      - 臨時批給的續期
      - 宣告批給合同失效
      - 臨時批給期限

      摘要

      一、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須由承批人出示使用准照予以證實(《土地法》第130條)。有關利用獲證明後,批給即轉為確定(第131條)。
      二、《土地法》將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定。此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只有在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下,應承批人的申請,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相關的臨時批給方可予以續期(第48條)。
      三、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如合同未另外訂定期間),行政長官如認為在上述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也就是說,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那麼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因為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是透過該准照的提交予以證實的。
      四、且行政長官無須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也就是說,無須查明是否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土地的利用,或者,譬如行政當局對土地未被利用的情況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五、沒有任何規定允許行政當局認為臨時批給的期間中止或將其延長。
      六、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土地利用的期間可透過行政長官的批准予以中止或延長。
      七、法院不得依職權以批給期間屆滿為由宣告租賃批給合同失效。

      決定

      - 合議庭裁定行政長官的上訴敗訴,澳娛的上訴部分勝訴,並以過度審理為由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宣告批給合同失效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