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2/2021 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限定性行為
      - 善意原則

      摘要

      1.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是以“利害關係人本人須維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為必然前提,否則不予續期。
      2. 如果上訴人並沒有一直維持最初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尤其是因為作為申請依據的公司曾獲得發出的藥物工業生產准照已屆滿且未提出續期申請,有關廠房已不具生產藥物的許可,並且該廠房已停止運作,則行政當局應作出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的決定,這是限定性行政行為,而非自由裁量行為,因為行政當局不能在此情況下批准續期申請,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3. 在行政當局的限定性活動中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對包括《行政程序法典》第8條所規定的善意原則在內的行政法一般原則的違反。

      決定

      裁判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