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4/2019 30/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當局在行政行為的通知中關於該行為是否可被提起司法上訴的錯誤
      -《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
      - 鑒於行政當局的錯誤對行為作出更正
      - 必要訴願

      摘要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是一項不僅適用於法院辦事處,而且也適用於負責就可被提起申訴的行政行為作出通知的行政部門的一般性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6款的規定以及該規定所基於的原則的前提是利害關係人的某項權利遭到了侵害。
      三、由於將某項行政行為通知給個人的行政當局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的規定指出該行為是否可被提起申訴、向哪個部門提起以及在什麼期間內提起,因此如果當局在行為是否可被提起司法上訴方面給出了錯誤的指示,以致被通知人採取了錯誤的行動,提起了司法上訴而非應有的行政申訴,那麼應給予此利害關係人對其申訴作出更正的機會。
      四、如果針對行政行為須提起必要訴願(而非像個人之前被通知的那樣可提起司法上訴),那麼此人可在自裁定須提起必要行政申訴的確定性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訴願的法定期間內提起必要訴願。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便在不存在其他妨礙性原因的情況下,由中級法院對司法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