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先決訴訟
- 附帶問題
- 時效取得
- 勒遷之訴
- 上訴
- 無須審理的問題
- 在終審法院適用替代被上訴法院之規則
-《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2款
摘要
一、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的效力,當在先決訴訟中正在審理的某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有可能改變某個為就另一爭議作出裁決而必須考慮的法律狀況時,便存在一訴訟之裁判取決於另一訴訟之審判的情況。
二、可以認為,對於以附帶方式討論某問題的訴訟來說,以主要方式討論該問題的訴訟是先決訴訟。
三、旨在宣告因時效而取得不動產利用權的訴訟相對於針對其原告提起的該不動產的勒遷之訴來說是先決訴訟。
四、經《民事訴訟法典》第652條準用的該法典第630條第2款規定,如中級法院認為某些問題因受有關爭議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審理,但終審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且審理該等問題並無任何障礙者,只要其具備必需資料,得於廢止被上訴裁判之同一合議庭裁判中審理該等問題。
決定
A)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裁判;
B)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的規定駁回擴大上訴範圍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