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
- 程序的中止
- 先決案件
- 不動產的所有權
- 訴訟的登記
-《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所指的推定
- 城市建設准照
- 第三人權利的保留
摘要
一、如果隨核准工程計劃的申請一併遞交了物業登記中記載申請人取得所有權的證明文件,那麼行政當局無權以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後者作為訴訟原告請求被認可對相關不動產擁有所有權的仍然待決的民事司法訴訟為理由而中止相關程序。
二、上項結論中所指的訴訟的強制性登記不能推翻《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所指的推定。
三、城市建設准照在保留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發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及司法上訴均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
- 駁回針對兩被上訴人提出的、要求判處被上訴實體發出工程准照的請求,因為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0條第5款(七)項的規定,就該請求作出決定的權限歸行政法院所有,進而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和第65條所規定的非法合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