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摘要
一、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具體分析。
二、透過撤職處分懲處某一警員所謀求之公共利益就是讓相關行為人徹底離開崗位,因已經顯示他的在位對有關利益、尊嚴和聲譽的不適當,理由是他觸犯的違紀行為,且根據此行為的嚴重性,已經不能維持其職務關係。
三、如果一名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收取財產利益(後來在娛樂場內賭錢時輸掉),那麼應該認為中止處罰行為的效力會對治安警察部門的尊嚴和聲譽以及公眾對於警隊及其警員所寄予的普遍信任造成嚴重侵害。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