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1/2017 39/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批示
      - 同意
      - 承批人的勒遷
      -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 授權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摘要

      一、如果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向其上級運輸工務司司長提交的建議書中建議後者命令自通知日起計60日內勒遷承批人,而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同意”批示,那麼該批示應被解釋為命令勒遷承批人。
      二、在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並宣告批給失效後,無須在決定勒遷承批人的行為作出前再次對其進行聽證。
      三、8月11日第85/84/M號法令第3條在法律秩序中生效。
      四、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包括土地整治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因此現行《土地法》第179條第1款(一)項所規定的權限也在授權的範圍之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