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賠償義務
- 因果關係
摘要
一、《民法典》第557條採納了事實與損害之間適當因果關係的理論,根據該理論,不必對不法事實發生後的所有損害作出賠償,只須賠償那些由適宜產生相關損害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害。
二、如果本身已患有嚴重心臟疾病,且之前曾經發生心肌梗塞並接受手術治療(右冠狀動脈與左旋動脈安裝支架)的交通意外的被害人在意外發生之後的幾個小時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而綜合分析多個醫療報告(包括法醫撰寫的報告),看不出急性心肌梗塞是由交通意外所導致,則不應認為在沒有導致被害人遭受任何致命機械性傷害的交通意外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