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法官迴避的附隨事項
- 上訴
- 對事實事宜的質疑
-《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
摘要
一、 在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對中級法院法官當初作為行政法院合議庭助審法官參與審理的事實事宜提出了質疑,那麼他作為中級法院助審法官須迴避上訴案的審理,即便事實審因為已進行之訴訟步驟的撤銷而被撤銷亦然,只要在該事實審與後來進行的並且緊隨其後便作出了被上訴判決的事實審之間存在一些吻合即可,因為這樣屬於曾經就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的情況(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 )。
二、在針對行政法院判決提起的上訴中,當初作出判決的行政法院法官現作為中級法院助審法官須迴避上訴案的審理,即便他所作的判決因為已進行之訴訟步驟的撤銷而被撤銷亦然,只要他對上訴中提出的法律或事實問題曾表明過立場即可,因為這樣屬於曾經就上訴中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的情況(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e項)。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宣告第二助審法官戊須迴避,不能參與該程序的後續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