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14 44/201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摘要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年資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決定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備註 :已併入第35/2014號案一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