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動機
- 目的
- 原因
-《民法典》第273條第1款
- 法律行為標的在法律上不能以及違反法律的法律行為標的
- 民法典》第274條
- 法律行為的目的違反法律
- 將作寫字樓用途的樓宇用於商業用途的租賃合同
摘要
一、法律行為的動機是指導致出現意願的情況,是先於法律行為而存在的主觀因素;也就是說動機回答了為何雙方當事人希望訂立法律行為的問題。
二、法律行為的目的回答了雙方當事人訂立法律行為是為了什麽的問題。
三、原因,作為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可的典型經濟-社會功能的體現,解釋了雙方當事人為何選擇具體所選的法律行為模式。
四、為著《民法典》第273條第1款規定的效力,法律上之不能的前提是存在一個無論根據任何規則都不可行的法律標的,因為法律為該標的設置了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像自然規律對自然界中不可能發生的現象設置障礙一樣。
五、法律行為之標的如違反法律之某項規定,換言之,如法律不允許以此種效力(直接標的)或針對此間接標的來進行約定,則法律行為標的為違反法律(不法)。在此情況下,法律行為在實質上是可能的,但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
六、為著《民法典》第274條的效力,不要求雙方當事人都積極謀求實現法律行為的最終目的;只需雙方中的一方有此目的,且該目的在訂立合同時被另一方明確或默示知悉即可。
七、由於禁止在用途為寫字樓的樓宇內開展商業活動,因此規定作該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