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事實事宜
- 為高級衛生技術員一職的公開考試
- 筆試
- 塗改
- 行政公正無私原則
- 自由裁量權
摘要
一、在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事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因此不得質疑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中就事實事宜形成的心證。
二、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而進行透過刊登於2012年8月29日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公告而展開的公開招考的有關筆試考試規定第2.10點,允許應考人修改考卷;但是應考人只能使用一種方法進行修改:在錯誤的答案上劃叉(也就是使其作廢)並在旁邊簽名,還要在新的正確的答案上劃圈並在旁邊簽名。
三、只有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公正無私原則才具有意義,因為在受約束的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必須只能嚴格執行法律,在法規的執行中沒有自主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中因違反與本案開考中知識筆試相關的考試規定第2.10點而撤銷被上訴行為的部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