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1/2017 48/2017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推斷
      - 被告與被害人過錯的分擔

      摘要

      一、有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推斷的問題,本終審法院的一致看法是,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行人有義務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橫過車行道,而且在橫過裝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還有義務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至於駕駛者,則有義務在接近車行道上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時特別減慢車速,以及讓已開始沿有信號標明並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通行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即便已經獲准前行。
      三、考慮到交通意外發生的情節,以及涉案的雙方都違反了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規則,應得出結論認為雙方對於意外的發生都起到了作用。
      四、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和作為駕駛者的被告的過錯程度予以訂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上訴人支付104.883.80澳門元,連同按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