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盜竊
- 搶劫
- 未遂
- 犯罪中止
- 竊取
- 既遂
- 實際控制
- 相對穩定性
摘要
一、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三、當行為人基於外界情況的變化擔心犯罪行為的完成可能受阻,又或者在完成有關行為後有可能被捕並(或)被處罰或被剝奪犯罪所得,從而放棄實行犯罪或防止結果的發生時,存在非自願犯罪中止。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判處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第198條第2款f項、第196條a項、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搶劫未遂罪,科以3(叁)年9(玖)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