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經適當組織的會計
- 營業期的報告及賬目
- 離岸商業服務和輔助服務機構之運作許可的廢止
摘要
一、為著第58/99/M號法令第68條及第42條第1款e項之效力,經適當組織的會計應理解為按照經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會計準則》而組織的會計。
二、離岸商業服務和輔助服務機構不編制及通過營業期的報告及賬目意味著該機構不具備上點結論所指的經適當組織的會計。
三、廢止離岸商業服務和輔助服務機構的運作許可的行政行為是行使被限定權力作出的行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