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經證實不遵守澳門法律
- 虛假聲明
- 判決的審查與確認
摘要
一、如果聲請人在以投資不動產為依據申請居留的行政程序中,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以便維持其前夫以聲請人配偶的名義聲請的居留許可,那麼便構成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
二、為上款結論的效力,中國內地宣告的離婚在澳門未經審查與確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有關婚姻狀況的外地裁判不必在民事登記的紀錄上以附註方式標記,且有關裁判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單純證明而向特區有關部門主張,則無須審查。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