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1/2017 58/2016 管轄權的衝突
    • 主題

      - 再審的非常上訴
      - 法院審理再審上訴的管轄權

      摘要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8條的規定,再審上訴須於將行再審的裁判的卷宗所在法院提起,但須致予作出該裁判的法院,即有權審理再審上訴的是作出了再審上訴所針對之裁判的法院。
      二、這個法院應該是作出與作為再審上訴之依據的瑕疵直接相關的已轉為確定的裁判的法院。
      三、當遞交了一份敗訴方並不知悉的新文件,並且在上訴中又沒有變更已確定的事實事宜時,有權審理以《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的規定為依據提起的再審上訴的法院是第一審法院。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有權審理再審上訴的是初級法院第二民事法庭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