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無用的上訴
- 財產清冊
- 問題的複雜性
- 一般途徑
摘要
一、針對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自法官作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提起的旨在證明該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批示,且該批示因沒有被提起上訴而轉為確定的那一刻起,明顯失去了作用。
二、當財產清冊程序的法官基於待解決之問題的複雜性與財產清冊程序的宗旨和步驟不相符而讓當事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該問題時,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推動原則的違反。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無用,裁定該上訴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