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前任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以證人身份作證.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身份.
保密義務.
行政長官的許可.
公共利益.
行使政治職能時所作的行為.
不可上訴性.
摘要
一、根據訂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第22/2009號法律的第4條,“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二、行政長官所作的-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並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而是一項“行使-從本質上講屬於-政治職能時作出的管治行為”。
三、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9條的規定,“涉及下列事項的問題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範圍”:“……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
決定
- 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