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20 61/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前任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以證人身份作證.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身份.
      保密義務.
      行政長官的許可.
      公共利益.
      行使政治職能時所作的行為.
      不可上訴性.

      摘要

      一、根據訂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第22/2009號法律的第4條,“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二、行政長官所作的-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並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而是一項“行使-從本質上講屬於-政治職能時作出的管治行為”。
      三、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9條的規定,“涉及下列事項的問題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範圍”:“……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