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商標的區別力
- 縮寫
- 產品及服務的質量及性質
- 完全審判權
- 拒絕註冊商標的新理由
- 在司法上訴中對立當事人的責任
- 行政決定中沒有載明的拒絕註冊的理由
摘要
一、商標FAB雖然是僅由其持有人所提供的賭博遊戲Fast Action Baccarat(速戰百家樂)的名稱的縮寫,但由於不會被一般市民聯想到這是一個用作表示其所標示的產品及服務的種類及質量的表述,因而並不違反《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b項的規定。
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所規定的針對行政決定的司法上訴是具完全審判權的上訴(而不是像一般的司法上訴那樣,屬於單純審查合法性的上訴),也就是說,法院並不是只能撤銷(或者廢止,如法律所規定的那樣)或者維持該決定,還可以“全部或部分……更改被上訴的決定”,而相關判決將“……完全按其所作之規定取代該決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3款)。
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所指的對立當事人在向民事法庭所提起的司法上訴(《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中,有責任在答辯或回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1款)中以補充的方式提出行政決定中所沒有載明的拒絕註冊的其他理由,以應對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的情況,並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及第2款中的相應部分。這是為了使法官在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時能夠審理該新事宜。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