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公開招標
- 工程的結算金額
- 臨時接收筆錄
- 帳目的編制
- 善意原則
摘要
一、從第74/99/M號法令第194條可以看到,編制帳目是臨時接收工程之後的階段,其目的在於計算全部計量及其調整、價金的修正、利息、獲得的獎金、科處的罰款、應由承攬人承擔的開支等所對應的金額,以便得出一個工程的結算金額,而在臨時接收筆錄中則聲明經進行檢驗後工程已具備接收的條件。
二、只有在最終帳目完成之後才能知道工程的結算金額。
三、臨時接收工程筆錄中所載的金額並不是工程的結算金額。
四、不遵守第194條第1款規定的編制帳目的期間並不會產生任何法定後果。
五、善意原則要求考慮利害關係人對公共實體的活動所產生的信任,以便保護對公權力活動的信賴。
六、利害關係人有責任指出使其對於其所遞交的工程在公開招標中獲得評分的期待具有合理性的重要理由。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