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 招標
- 判給
- 合謀
- 擾亂競爭
- 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5條及第96條
摘要
一、當遇到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規定的某一情形時,工程定作人將行使判給或不判給的自由裁量權。
二、作為實施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的後果,第74/99/M號法令第5條第1款要求必須拒絕所遞交的標書及候選要求。
三、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f項在尤其是根據第5條第1款之規定,有強烈迹象推定競投人之間存在合謀的情況下,給予定作人不判給承攬的權利(或者判給,取決於定作人認為怎樣對公共利益更為有利)。
四、第74/99/M號法令第5條第1款涵蓋了所有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
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f項僅包含這些協議中的一部分,即競投人之間存在合謀的協議。
五、在第74/99/M號法令第5條第1款中,拒絕相關標書及候選要求的前提是證明實施了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行為或協議。
而在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f項中,則僅需要有強烈迹象推定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即可,不要求完全證明這一合謀。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