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販毒罪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二、如果法院考慮了具體個案中的所有情節後,認為適用於被告的刑罰屬不適度,則應予以減刑。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上訴人8年6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