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稅務法律及規章
- 印花稅
-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
- 財政局局長
- 訴願
- 司法上訴
摘要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決定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理由成立,並:
A)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 (一)項的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統一司法見解: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B) 就案件標的而言,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法院以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