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判決書遺漏被上訴實體在司法上訴答辯狀和陳述書中所列明的理據
- 司法上訴的判決書遺漏一項被提出的且通過書證已獲得證明的重要事實
- 永久居留權
- 被葡籍澳門居民收養
-《基本法》
摘要
一、遺漏被上訴實體在司法上訴答辯狀和陳述書中所列明的理據不構成判決書的無效,只構成一項沒有處罰的不規則情況。
二、在司法上訴判決書的理據部分遺漏一項已提出且重要的事實不構成因遺漏審理而導致的無效,但如果上訴法院認為無法就法律問題作出裁決,那麼該遺漏可能構成事實事宜上之不足,其結果是命令下級法院擴大事實事宜。如果該事實通過書證或其他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獲得證明,那麼上訴法院即可對此予以認定。
三、一個透過澳門法院判決被葡籍澳門永久居民收養,並因該收養而取得葡國籍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沒有澳門居留權,那麼他不會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之前因收養的事實而取得澳門永久居留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司法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