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已確定裁判
- 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
摘要
一、雖然初級法院第一份合議庭裁判中的刑事決定因只有民事請求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已經轉為確定,但如果中級法院認為存在足以支持相反事實的重要證據資料,並裁定存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命令將案件的整個民事部分發回重審,那麼事實事宜就尚未確定,尤其是其中涉及到被告駕駛的巴士與被害人的電單車之間沒有發生碰撞,從而令被告被判無罪的部分。
二、交通意外中兩涉案車輛之間沒有發生碰撞的事實不構成已確定裁判,沒有什麼妨礙初級法院之後在重審中認定與之相反的事實,並基於客觀責任裁定賠償金額。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