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商標
- 仿冒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
- 混合商標
- 文字要素
摘要
一、當兩相比較,兩個商標相互混淆時,又或者,當僅觀察擬設定的商標,已經能夠作出它有可能被當作另一個已知商標的判斷時,便存在一個商標被另一個仿冒的情況。
二、對商標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站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即當該等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時,便存在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
三、判斷混合商標及複合商標的創新性應該將它們作為具有統一性的區別性符號予以整體看待,但是在判斷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主導性要素-即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要素(因此,不應考慮那些僅僅具有輔助功能的單純細節性要素)。
四、對於混合商標,一般來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但也有可能不是這樣,例如,當圖像要素在空間上壓倒文字要素時。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和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批准第N/62834號商標的註冊聲請的批示,駁回該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