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司法上訴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 依職權審理
- 在指出提起司法上訴期間開始日期上的錯誤
摘要
一、如果在行政程序中可以看到該利害關係人完全清楚行為可被質疑,且其所提出的提供通知所欠資料的聲請中止質疑期間的計算,那麼行政部門在告知利害關係人時將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中止的提起上訴期間重啟的日期當作該期間開始的日期所出現的錯誤則是無關緊要的。
二、司法上訴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是依職權必須審理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和第61條及第62條的規定,法院在任何階段都可予以審理,並非只能在初端批示中審理。同樣,在對中級法院的裁判提起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可以審理那些依職權審理的、且有關決定未轉為確定的抗辯或先決問題-如欠缺司法上訴的訴訟要件。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