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 因遺漏審理而無效
- 遺漏的彌補
- 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且不成比例之損失
一、是否會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指在具體情況下行政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具體分析。
二、如果一名海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在作為公共場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門戶”之一的路環碼頭,倒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違反了其職務上的義務,那麼應認為中止相關處罰行為的效力會嚴重侵害保安部隊在普羅大眾面前的尊嚴及聲望。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未就上訴人具體提出的應審理的問題表明立場的合議庭裁判無效。
四、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9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如被爭議之裁判屬無效,則被上訴之法院有權限按照就上訴所作之裁判重新作出裁判。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在緊急程序中作出之裁判提起之上訴,在此等情況下,上訴法院應儘量審理案件之實體問題,而不是將案件發回被上訴法院以便作出決定。
五、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即使法院不認為已具備第1款b項所指之要件,如符合其餘要件,且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則仍得准許中止該行為之效力。
六、為了能夠宣告中止效力,聲請人有責任揭示並證明所謂的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
七、如果基於卷宗所載資料,無法評估上訴人所提出的損失,也無法在所涉及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作出權衡,進而判斷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與該處罰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受到的嚴重侵害相比是否更為嚴重而且不成比例,那麼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不應批准中止效力。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