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緩期執行徒刑的條件
- 賠償義務
摘要
一、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2款的規定,命令履行義務(包括支付賠償金)作為緩刑之條件取決於法院就相關措施對於實現處罰目的之合宜性及適當性所作的考量與判斷。
二、強加以彌補犯罪惡害為宗旨的賠償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對被判刑人構成不能合理要求其履行的債務。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緩刑條件的部分,改為命令上訴人在自本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起計的3年緩刑期內每月向輔助人支付15,000.00澳門元的賠償金額,作為緩刑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