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默示駁回行為
- 無權限機關
- 行政行為的無效
摘要
一、如有關申請是向無權限機關提出,則視乎私人的錯誤是否可被宥恕,法律要求收到申請的實體必須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或者在法定期限內通知私人其申請將不被審理(《行政程序法典》第36條第1款及第2款)。
二、無權限實體不作為-不論是沒有將申請轉送有權限機關的不作為,還是沒有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不作為-的後果並不構成《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所規定的無效,法院並非必須依職權對其作出審理。
三、當行為欠缺任何主要要素或者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尤其是當出現《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時,便存在該條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無效。
四、如果不涉及任何的行政行為,那麼也就更談不上欠缺行為的主要要素的問題了。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