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控訴書對犯罪實施地點的遺漏
- 澳門刑法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
- 將澳門法院審判權問題留待判決中解決
摘要
一、如果基於《刑法典》第4條的規定對於澳門刑法的適用有重要性,控訴書對偽造罪實施地點的遺漏可以在判決中予以補正,只要適時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即可。
二、如果就犯罪是否在澳門實施存有疑問,應在審判聽證中調查證據以後,將澳門法院的審判權問題留待判決中解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將澳門法院是否有權就偽造罪作出審理的問題留待判決中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