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父親身份爭議之訴
- 在宣告婚姻不存在的訴訟中當事人的正當性
- 法官採取措施補正所欠缺之訴訟前提的權力
摘要
一、父親身份爭議之訴的前提是被登記為某人父親的人士在該人出生或其母親受孕時與其母親處於婚姻狀態(《民法典》第1685條第1款),而當原告請求宣告該婚姻不存在時不屬於這種情況。
二、結婚登記上所載明的訂立婚姻合同的兩個人,即夫妻,顯然有利益在請求宣告沒有締結該婚姻的訴訟中提出反駁,因為該訴訟的勝訴可能會對他們造成損失,所以如果他們不是原告,那麼就是具有正當性的被告。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及第427條第1款a項的規定,法官採取措施補正所欠缺之訴訟前提的權力是依職權必須履行的職責,因此是被限定的。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命令訴訟繼續進行,除非存在未在本上訴案中討論的妨礙訴訟繼續進行的其他原因。同時,若原告不主動將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則初級法院法官應邀請原告在指定的期間內這樣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