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
- 訴訟利益
- 待審查的裁判與澳門法律秩序的聯繫
- 位於澳門的財產
- 遺產管理書
摘要
一、在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中,聲請人須提出並證明其對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有具體利益,因為參訟利益或訴訟利益是一項訴訟前提,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待審查的決定與澳門法律秩序之間必須存有某種聯繫。
二、如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的聲請人已提出並證明死者在澳門擁有需要管理的財產;
- 且香港高等法院也已向聲請人發出為管理死者財產所必需的文件(遺產管理書);
- 那麼,即便遺產管理書聲請的附件中沒有載明在澳門的財產,聲請人仍有獲得相關決定在澳門的法律秩序中產生效力的利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對香港高等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向甲發出管理丙所有不動產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決定作出審查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