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19 95/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
      - 遺漏篩選已認定的事實
      - 未獲認定的事實
      - 列明證據方法
      - 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具有決定性的依據
      - 租賃批給因未利用土地而失效
      - 承批人的過錯
      - 不確定概念
      - 可司法審查性

      摘要

      一、只有當上訴人指出其所列出的未獲認定的事實對其案件的審理有何重要性時,司法上訴的判決中遺漏篩選(在上訴人看來)重要的已認定事實的主張的理由方能成立。亦即,只有在上訴人澄清其聲稱未獲被上訴裁判認定的事實對起訴狀中所提出的相關行為的瑕疵而言有何重要性的情況下,上述主張理由方能成立。而且這一重要性須得到上訴法院的認同。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具有決定性的依據。
      三、租賃批給因批給期間屆滿而失效屬於一種過期失效(因其僅取決於期間的屆滿以及承批人未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這一客觀事實),而承批人不遵守土地利用期間所導致的失效則屬於懲罰性失效。
      四、行政長官根據2013年《土地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因未利用土地而批給失效的行為屬於限定性行為。
      五、2013年《土地法》第215條(三)項的過渡規定中規定的承批人過錯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屬於單純解釋法律的限定性活動,可受法院審查。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