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2/2023 19/2022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社會房屋申請
      - 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
      - 虛假聲明
      - 偽造文件罪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社會房屋申請表中所載的虛假聲明,包括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4條第2款(三)項所提及的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決定

      合議庭決定:
      A) 裁定上訴敗訴。
      B)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社會房屋申請表中所載的虛假聲明,包括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4條第2款(三)項所提及的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2/2023 9/202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以具體及詳盡的方式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2/2023 100/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23 126/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持有毒品僅供個人吸食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摘要

      一、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的規定,以吸毒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行為可視乎具體情況而分別被處以第14條第1款、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訂定的刑罰,而不是因涉案毒品僅用於個人吸食而必然適用第11條的規定。
      二、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如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植物、物質或製劑的質量或數量,又或其他情節,顯示第7條至第9條所敘述的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則行為人按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
      三、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
      四、上訴人持有毒品僅供個人吸食的事實並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適用第11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的主張。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2/2023 69/2022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在本澳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司
      - 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
      - 公務員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以及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及批給合同),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中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決定

      合議庭決定:
      A) 裁定上訴勝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以及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及批給合同),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中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B) 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