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5/2014 9/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預約買賣合同
      - 遲延
      - 喪失對簽訂合同的興趣

      摘要

      一、根據《民法典》第793條第2款的規定,基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以致未在適當時間內作出給付者,即構成債務人遲延。
      二、如因遲延而導致債權人已喪失依客觀標準認定的其對於給付的興趣,則視為構成第790條所指的債務不履行-《民法典》第797條第1款a項及第2款。
      三、鑒於在預約合同中有條款明確載明兩預約售賣人承諾在沒有負擔及債項的情況下出售相關獨立單位,且以同一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定執行之訴正處於待決狀態以及預約買受人沒有被告知就相關單位還存在另一份於之前簽訂的預約買賣合同,得出給付不被履行應被歸責於兩預約售賣人以及預約買受人已經喪失對取得相關不動產的興趣的結論是合理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本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14 6/201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14 13/201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自由裁量權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逃稅
      - 已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 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摘要

      如果行政當局以當事人逃避因購買作為投資客體的單位而產生的物業轉移稅為由,認為存在已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情況,從而宣告通過不動產投資而批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那麼便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的情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14 14/201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被限定的行為
      - 適度原則
      - 限制性或自由裁量
      - 國家土地
      - 占用

      摘要

      一、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在內-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去容忍或不容忍未經依法批准的占用國家土地或在其上修建建築物的行為。他們必須遏止這一領域的濫權行為,防止這些土地被不具權利的人所使用。
      二、對於法定的行為,行政當局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或是決定的自由,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存在違反適度原則的觀點不能成立。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14 4/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第三人異議
      - 所有權
      - 留置權
      - 占有

      摘要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異議的依據,異議人可以主張自己占有相關財產,或擁有任何與措施的實行或實行的範圍不相容的權利。
      二、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8條第2款的規定,如所提出之異議僅以占有作為依據,原當事人之任一方得在答辯中,請求確認其對有關財產之所有權,或確認該權利屬於所進行之措施針對之人。
      三、由此得出,只有在異議人以其對所有權的占有而非《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所提及的任何其他與查封不相容的權利作為異議的唯一理由時,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8條第2款的規定確認被執行人對財產的所有權。
      四、如果在本案中曾經主張並證明了留置權,那麼所有權的問題就不重要了,因為所有權永遠不可能凌駕於留置權之上。
      五、當異議僅以對所有權的占有為依據時,所有權的確認將導致異議被判理由不成立,除非異議人所主張的是有合理原因的占有,而只有完全物權或者限制物權的擁有者對物的占有才是有合理原因的占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