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13 55/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被告與受害人之間的過錯分擔

      摘要

      一、考慮到交通意外的情節-即意外是在凌晨5點10分左右發生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閘門前,案發地點有一個斜坡,當時受害人沿行人道步行並在準備經過停車場出入口時,因不勝酒力醉倒在地上,此時,被告到達此處,停下了車輛,等待閘門開啟以進入停車場,並在閘門開啟後立即啟動車輛,撞到了受害人-本院認為將受害人的過錯比例訂為30%,被告的過錯比例訂為70%是合理的。
      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降低。

      決定

      合議庭裁定甲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認定被告為唯一過錯方的部分,將其過錯比例調整為70%,並判處保險公司向民事賠償請求人支付778,617.70澳門元(柒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柒角),連同按照終審法院於2011年3月2日在第69/2010號案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另外,甲還應承擔70%的將來因進行植皮手術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具體金額留待執行裁判時再作清算,但賠償總額以相關保單上所指明的每宗意外的賠償限額,即1,000,000.00澳門元為限。
      如賠償的總額,也就是連同將來做植皮手術的醫療費用計算在內的賠償總額超過1,000,000.00澳門元,則超出的部分由被告丙按照其對交通意外的發生所負的過錯比例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1/2013 61/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
      - 販賣人口罪

      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1/2013 71/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被執行人異議
      - 證明執行憑證上的簽名之真實性的責任
      -《民法典》第368條第2款

      摘要

      一、根據《民法典》第368條第2款的規定,在被執行人異議中,如果異議人提出執行憑證上的簽名並非其所為,那麼被異議人有責任證明憑證上的簽名的真實性。
      二、如果由於調查基礎表中欠缺肯定性的事實(執行憑證上的簽名是被執行人/異議人所為)而導致事實事宜的審理無法查明文件上的簽名是否為異議人的親筆簽名,那麼中級法院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以對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重要及爭議事實的調查不充分為由,撤銷事實方面的裁判,以便擴大事實事宜的範圍。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3 60/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
      - 第三審級
      - 被害人的同意
      - 事實問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 是否存在被害人的同意是一個事實問題,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除非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否則終審法院在作為第三審級審理刑事訴訟案件時,不審理事實問題。

      決定

      -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3 57/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強姦罪
      - 重要之性侵犯罪
      - 吸收
      -《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
      -《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
      - 連續犯罪
      - 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

      摘要

      一、以暴力方式實施的《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對未滿14歲之人的性侵犯(性交)罪被《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強姦罪所吸收。
      二、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
      三、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