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3 26/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詐騙
      - 生活方式
      - 不得重複審理

      摘要

      一、實施《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以詐騙為生活方式)並不要求行為人在之前曾被確定判刑的證明。
      二、如果並不是因為被告實施了本案中的犯罪才認定他是以詐騙作為生活方式的話,那就不能說同一情節被考慮了兩次,一次作為每一項犯罪的加重情節,另一次作為每一項犯罪的構成要素。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不審理上訴人針對其被判以未遂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第22條及第67條第1款a項和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以及以既遂方式觸犯十項第6/2004號法律第20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使用他人證件罪的部分所提起的上訴,至於其餘部分,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訂為2,000.00(貳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3 24/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盜竊
      - 搶劫
      - 犯罪未遂
      - 竊取
      - 犯罪既遂
      - 實際控制
      - 相對穩定

      摘要

      一、盜竊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判處被告甲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第198條第2款a項及f項、第196條a項、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加重搶劫未遂罪,科以4 (肆)年6 (陸)個月徒刑。
      - 與其它幾項所判處的刑罰作出併罰,判處被告5 (伍)年的單一徒刑。
      - 無需繳納終審法院的訴訟費用,中級法院的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5/2013 28/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
      -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行政程序
      - 自由裁量權

      摘要

      一、在第3/2005號行政法規所指的批給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的程序中,行政當局並沒有任何義務通知利害關係人該法規第18條的內容。
      二、當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形時,除非屬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及第97條所規定的情況,否則《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所規定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是一項根本性手續,因為有不止一種解決具體問題的可能方案,因此,應當给予利害關係人就行政當局所擬採取的解決方案的優劣或合法性提出質疑以及嘗試對決定的內容及方向施加影響的機會。
      三、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4款所規定的權限(取消臨時居留許可)屬於行政當局自由裁量權的範疇,但自由裁量的前提是要得出結論認為利害關係人在無合理解釋(不確定概念)的情況下,在作為批給居留許可依據的重要的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30日內,沒有就法律狀況的消滅或變更履行告知義務(行為中受制約的部分)。

      決定

      - 合議庭裁判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撤銷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 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5/2013 27/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殺人罪
      - 具體量刑
      - 第6/2004號法律第22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上訴人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訂定上訴人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用為1200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13 22/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審查證明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摘要

      一、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採用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被告所作的聲明由法院自由評估,因此,沒有什麼妨礙法院採信某人的聲明而不採信另一人的聲明。
      三、只有當在調查為做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屬必不可少的事實時出現漏洞,或者因為該等事實阻礙作出法律裁判,或者因為沒有該等事實就不可能得出已得出的法律方面的結論,從而對已作出的裁判來說,獲證明之事實事宜顯得不充足、不完整的情況時,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四、如果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未描述一些事實,辯護書也未提出這些事實,且從聽證過程中未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得出有依據懷疑發生了這些事實,則就該等事實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判處上訴人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